在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协议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特殊考虑
在涉及军婚案件中,除上述基本原则外,还需兼顾军人特殊性及其国防建设贡献。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对女方有所倾斜和照顾,但需要女方提供照顾子女的证据。
总结:
军人的个人财产(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在离婚时归军人个人所有。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
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需具体分析其取得时间和方式。
财产分割应首先通过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同时考虑军人特殊性和无过错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