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用来通知被传唤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书面文件。法院传票的送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
法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或司法警察会亲自将传票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的人)。
邮寄送达:
通过邮局用挂号信将传票寄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或其近亲属签收。
电子送达:
通过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
留置送达:
当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委托送达:
当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可以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
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这种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
公告送达:
如果穷尽以上送达方式,无法找到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报登载开庭事宜,视为完成送达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以确保传票能够合法有效地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传票,法院将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传票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