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窃罪的退赃方式如下:
主动交代赃款赃物情况:
犯罪嫌疑人应主动向办案机关如实交代赃款赃物的去向及具体情况,包括直接退还所盗窃的财物,或者按照财物的价值等价退赔现金。
家属代为退赃:
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家属代为退赃,家属在退赃时应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按照其指引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直接归还受害人:
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受害人归还所涉财物,尤其是在已确定受害人身份的情况下。
退赃数额的确定:
退赃的数额应当与盗窃所得的数额相对应,包括直接盗窃的财物以及通过盗窃财物所获取的收益。退赃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团伙成员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所得进行确定。
保留相关凭证:
在退赃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应保留相关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退赃的事实。
配合办案机关:
退赃的具体操作一般在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在办案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积极退赃可以彰显认罪悔过,有助于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通过以上方式,犯罪嫌疑人可以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尽可能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并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