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是假的,货物往来是假的,连资金流水都是假的!”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在无货物销售情况下,指使王某通过制作虚假购销合同、虚假资金流水等手段,以宁夏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义先后向江西某棉纺织造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虚开《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35份,价税合计4186万余元,致使该六家公司抵扣税款600万余元。张某以价税合计4%至5.5%收取开票费,非法获利71万余元。
此外,被告人张某、王某为逃避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产生的销项税,在没有实际收购绒毛的情况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为本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1840份,骗取税款抵扣602万余元。
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案中,6家受票企业为贪图抵扣税款的小利,最终面临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办案法官提醒企业家要牢记买卖发票不是节税,是犯罪!随着“金税四期”上线,任何涉税违法行为都将无所遁形,诚信经营才是企业长青之道。每一张发票都连着法律责任,公司财务人员要当好“守门员”,对异常交易必须做到不接收、不认证、不抵扣。对于创业者而言,目前国家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切莫为省小钱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