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间,员工工资的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即使员工因疫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也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
对于在疫情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
对于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隔离人员的工资支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
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带薪年休假
对未及时复工的员工,企业可安排带薪年休假,发放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
协商一致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稳岗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仲裁时效和审理期限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在疫情期间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稳定生活。企业应严格按照这些原则执行,并与员工保持充分沟通,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